问题 |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什么法人 |
释义 |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营利法人的类型 营利法人的外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是,承担有限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3.其他企业法人,则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以营利作为设立目的的企业法人,如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性质都属于企业法人,也属于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的章程 营利法人的章程,是指营利法人的成员就该法人的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所订立的书面文件。营利法人的章程,既是营利法人成立的必备要件,也是营利法人治理的重要依据,还是营利法人的自治性规则。 营利法人的章程调整的是法人成员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参与章程行为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指向其他成员,而是指向法人的意思形成机构,不仅拘束同意该行为的当事人,对于没有表示同意但事后加入的当事人也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营利法人章程的内容包括: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规定在章程中必须具备的内容,没有这些内容的章程无效,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包括法人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住所、资本总额、所有制形式、人员等。 2.任意记载事项,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可缺少的事项,既可以规定,也可以不规定在章程中。不适当的任意记载事项规定在章程中,将会对营利法人今后的发展形成障碍。 对于营利法人章程的制定有不同的要求。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如果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只要发起人制定章程即可;如果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则须由发起人制定章程,并提请创立大会通过。 营利法人的法人机关 营利法人的法人机关一般由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构成。 1、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权力机构是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大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它们有权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但通常却不能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2、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是法人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对法人的权力机构负责,以实现业已形成的法人意志,或经权力机构授权就相关事项作出决断,如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3、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督机构是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监督机构通常也不得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行为,均为法人本身的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机关的权限应受法律或法人章程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十六条_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_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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