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统一领导。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是地方一级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它不享有国家主权;没有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也不是—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一、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中央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 二、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及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是什么? (1)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具有直接从属性。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只是外交和国防方面的权力除外。 (3)特别行政区与中央人民政府所辖其他行政区划相比,还有一些特殊性。 三、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中央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