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需要公开的信息 |
释义 | (1)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 (2)上市公告书; (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4)临时报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购或合并公告; (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 (6)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7)其他信息。 一、怎么查公司被谁起诉了 查询企业有无重大诉讼,有下列两种情况: 1.如果该公司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负有法律规定的披露义务的。可以在网上检索该上市公司的年度或季度公告以及临时公告。从其公告中便可得知该公司是否有重大诉讼。 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则比较难以从公开渠道查询。不过可以去工商局调相关的材料, 2.如果是重大诉讼,会有些冻结或者保证在某些重大资产上的,这些工商都哥会有登记备案的。 如果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无诉讼证明,以厘清法律责任,对于提供不实的无诉讼证明,需承担法律责任。 重大诉讼事项是指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的刑事起诉。 上市公司中重大诉讼事项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2页: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中规定,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上交所明确公司债临时报告信披露 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制定了《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并于12月16日发布。《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指引规定的报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事项不在指引规定的报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报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报告中作特别提示。 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公司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指引》同时明确,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自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挂牌转让之日起,至债券兑付期届满前,应按指引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债券发行完成后上市交易/挂牌转让前,发生指引规定的披露事项的,应参照指引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债券已届兑付期但尚未完成兑付的,应参照指引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交所转让的,应当按照上交所债券业务规则及指引的规定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公司上市或挂牌场所的临时报告规定与指引规定的披露内容一致仅格式不同的,发行人可按其规定格式披露临时报告,但应同时将报告刊登在上交所网站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披露媒体或网站。 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其债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后的临时报告披露,参照指引执行。 公司按照境内外其他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等要求公开披露临时报告,或者将临时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的时间不得早于上交所披露的时间。 《指引》同时明确,所规定的内容是对发行人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的最低要求,无论指引是否明确规定,凡是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交易价格或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信息,发行人均应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指引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如已经过审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使用经审计的数据;未经审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内容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披露要求。 三、收购注意事项有哪些? 1、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指收购公司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或者主要资产。收购方一般要承担目标公司的原有债权债务及法律风险。资产收购所需要的行政审批相对较少,但资产过户交割手续、税务处置较为复杂。 资产收购可以分为重大资产收购与非重大资产收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是指购买、出售、置换入公司资产净额、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占上市公司净资产、总资产或主营业收入的50%以上的交易。重大资产收购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的决议文本应该报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同时向证交所报告,并公告产权变动信息。资产收购超过70%的,还需要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非重大资产收购不需要证监会的审批,一般只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 2、股权收购 上市公司的并购通常可按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按中国法律规定,股权收购至少要遵循如下几个基本规则: (1)股票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购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票的百分之五之后,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票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除了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B股)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外,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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