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是指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 1、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2、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3、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角至4元。 综上所述,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使用税5年至1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