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一个县级市要建一条步行街,需要哪些机关批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需要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机关的批准。 法律依据: 《山东省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行动计划》 三 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省、市、县(市、区)、街区“四级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横向统筹协调部门资源。各市、县(市、区)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把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建设改造作为城市发展和品质提升的重要内容,加强顶层设计规划,围绕街区改造提升目标,明确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任务如期完成。管理街区的相关机构具体落实改造提升项目,加强日常管理,实现更高水平的规范运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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