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旅游者能够单方解除。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能够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能够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能够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五条 、六十七条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