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可以申请退剩余学费,如学校不退学费可向教育行政部投诉。 法律依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一)学费 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学费。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