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德国宪法明文规定教养儿童的权利和义务属于父母的责任。德国幼儿教育的重要特色是:把教育的责任归之于父母,认为在婴幼儿阶段,父母是家庭教育的主人。德国宪法明文规定:教养儿童是父母的自然权利和义务,政府对学前教育站在辅助的立场上,真正担任教育责任的是父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六条一、婚姻与家庭应受国家之特别保护。二、抚养与教育子女为父母之自然权利,亦为其至高义务,其行使应受国家监督。三、惟在养育权利人不能尽其养育义务时,或因其它原因子女有被弃养之虞时,始得根据法律违反养育权利之意志,使子女与家庭分离。四、凡母亲均有请求社会保护及照顾之权利。五、非婚生子女之身体与精神发展及社会地位,应由立法给予与婚生子女同等之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