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基金发起人。是指按照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和股份公司的一些原则,利用现代信托关系机制,以基金的形式集中投资者分散的资金,以达到预先规定的投资目的的的投资组织。中国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是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分别设立不同基金财产的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根据基金合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机构。 三、基金经理。是指依法筹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认购、赎回和登记;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管理的不同基金的财产分别管理、记账和证券投资;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等事项的机构。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