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有权变更起诉罪名吗 |
释义 | 可以。法院判决并不会局限于检察院起诉书上出具的意见。如果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均已查明,但是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当,是可以依法变更罪名进行判决的。最终,二审法院经过慎重调查,认为一审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合理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一、完善法院变更罪名的条件和程序 如果对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其权力进行一定的程序约束,就不会侵犯到被告人的辩护权。在这方面,日本和德国的做法值得借鉴。例如,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的规定,当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诉因)不当时,可采取如下措施:“法院鉴于审理的过程认为适当时,可以命令追加或者变更诉因或者罚条,法院在已经追加、撤回或者变更诉因或者罚条时,应当迅速将追加、撤回或者变更的部分通知被告人”。“法院认为由于追加或者变更诉因或者罚条可能对被告人的防御产生实质性不利时,依据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请求,应当裁定在被告人进行充分的防御准备所必要的期间内,停止公审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二)项规定:“法院不受开始审判程序的裁定所依据的对行为的评断之约束”;第265条则对在法律观点变更即主要指罪名变更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日本、德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表明,法院行使变更罪名权并不是与被告人的辩护权绝对对立的,通过一定的程序设计,完全可以解决好法院变更指控罪名与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之间的关系。既赋予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权,打出了犯罪,又保障了被告人辩护权。 变更罪名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项和《解释》第1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法院只有在经过开庭后认为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检察机关指控罪名错误的前提下才能行使变更指控罪名权,按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如果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法院无权行使也无必要行使变更指控罪名权,而应依法直接作出无罪判决。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三)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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