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算与解散的区别 |
释义 | 1、含义上的区别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入僵局时解散或者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缘由上的区别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一般解散原因、强制解散原因、股东请求解散。一般解散原因是只要出现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强制解散原因是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3、程序顺序上区别 解散程序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 只有在对公司清算后,才能使得相关权利义务得以消灭和转移,公司才能最终终止。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 一、企业自行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清算的条件: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般来说,公司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都要进行清算。因公司合并或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就不应进行清算。因为公司合并或分立虽然导致公司的解散,但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新成立的公司承担,这与其他情况下解散后无人承担其权利义务有区别。 公司合并或分立导致公司解散的,只引起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相互间就资产、负债等达成协议的问题。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以及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是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依法成立的,接管解散公司、负责解散公司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具体组成人员由股东会决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股东大会可以确定董事、股东等为清算人,组成清算组。 如果公司在上述解散原因出现后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里所指的有关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股东、上级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公司的债权人依法提出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的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解散时,应对其债权人清偿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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