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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
释义
    法律分析:1、公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2、确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3、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即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4、执行力 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法律依据:《行政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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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1: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