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释义
    《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制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土地增值税以发改部门立项批复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清算单位。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转让、接受投资作价入股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协议),接受投资土地作价入股评估报告,董事会决议。
    2.支付地价款所取得的土地出让金票据或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具体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具体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具体包括与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具体包括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加计扣除,是指按1、2款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2 22: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