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聊天记录一般可以证明女方自愿。聊天记录属于法律规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聊天记录如果能证明双方都是自愿行为,并且是互相协商导致的行为,就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奸罪的犯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聊天记录能证明女方自愿吗?聊天记录一般可以证明女方自愿。聊天记录属于法律规定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