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 1.次 债务人 应对所欠债务人 债务 是否清偿负 举证责任 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方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 债权人 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 债权人代位权 的行使 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行为无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