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破产清算顺序1、开始程序。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2、宣告程序。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审理后,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