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即将闲置的农户宅基地中所涉及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由农交所、公证机构、律所三方参与闲置农房使用权流转,受让双方在农交所、公证处、律所等多方见证下签订《闲置农房使用权流转合同》,律师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农交所出具交易鉴证书,且整个服务过程皆有公证人员参与,皆由律师提供专项服务。它以法律视野规范了农房使用权流转的程序和资料要件,能更好地解决包括农村不动产登记缺失性问题,农村闲置资产处置的公平性和公开性问题,在保护农户合法权益的同时,更是大大降低了受让方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