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是: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纳税期限是:分月预缴的期限为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季预缴的期限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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