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拒赔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1、未按期缴纳保险费。 2、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4、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的。 5、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6、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 7、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 8、弄虚作假。 9、超过了索赔时效。 一、交通事故商业理赔有时效吗 (一)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二)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二、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并维持其对价平衡等因素考虑,各国保险法均为投保人确立了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也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相关规定,其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而对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其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 我国《保险法》向来将诚实、信用作为重要的基础原则之一,而由于保险本身的射幸性、附合性等原因,世界各国立法几乎无一例外的在各自的保险规定中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的诚信度 投保人如果在主观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但具有欺诈性,而且破坏了保险合同订立之初估算的危险与保险费之间对价平衡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是合理的,同时也体现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拥有合同解除权。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年龄的行为有自己独特的规定。第32条规定,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不符合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年龄范围则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但是要退还保险单中所约定的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此时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也同样受到不可抗辩条款以及除斥期间的限制。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效 《保险法》中的第36条与第37就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进行了详细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交纳保险费,那么当其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并且在经过保险人催告后经过三十天内仍然不支付该期保险费,或者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交纳日期六十天仍然不交纳,这时候就会出现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三、单方面车祸保险全赔吗 单方面车祸保险不一定全赔。具体如下: 1、单方事故需报警经过责任认定之后才能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结合不同情况; 2、正常情况下的单方事故,损失较小,是不用开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但是因为现场未报案所以保险公司让开认定书。如果没交警认定书,保险公司最高只按70%赔付; 3、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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