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成立投资公司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主体适格。即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 2、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投资”一词,可以做为公司行业特征。 3、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 4、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对投资范围进行描述。 法律客观: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 经营范围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