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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合同内容上看,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
释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双方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二是合同主体地位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存在从属关系,所强调的是一方有偿劳动的给付是在高度服从另一方的情形下进行的,为此,在劳动合同中会约定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等;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则不存在这种从属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在合同中没有这些约定。三是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应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劳动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在劳务合同中,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四是约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除约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外,还有劳动福利待遇等约定;劳务合同中只有等价有偿的报酬约定。本案被告系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刘华生等10名原告与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虽然是电信业务代办员合同,但从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看,对聘用期限、劳动报酬、劳保福利、考核办法、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如该合同规定,原告除获得酬金外,还享受劳保福利待遇,每月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拿出部分工资(酬金)参与被告生产经营考核奖惩;原告在合同期限内必须遵守被告的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章制度,并规定原告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准酒后驾车骑车、不准参与赌博、打架等。这些约定,完全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因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名为电信业务代办员合同,实属劳动合同。2001年6月,虽然被告分别与原告刘桂香等6人签订了话费收欠买断承包协议,但该话费买断只是对其工资报酬形式的改变,即实行计件计酬,并不影响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且在该协议中明确了其他电信业务照常办理。以上表明,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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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