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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债权债务终止
释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二)债务相互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是指混同,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
    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清偿
    所谓清偿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行为。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
    清偿的主体: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非专属性的债务(信任关系产生的:前例代理以及人身关系)
    未作此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权人无拒绝代为清偿理由的
    代为清偿第三人必须有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
    清偿的标的:一般应当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但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用规定的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来清偿其债务。
    清偿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定,一般由债务人负担,但如果由于债权人的住所发生变更,以使清偿费用有所增加时,其增加的部分应由债权人负担。
    多项债务同种给付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指定其清偿债务
    如未指定,需权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害关系,根据具体情况。
    (2)提存
    提存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债务人——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
    提存法定机构或由法院指定(我国为公证处)
    提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并更住所、去向不明,未确定继承人,合并、分立
    提存的效力:
    对债务人:
    1)债务人免除责任,自提存之日起。
    2)除非无法确定债权人,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债权人:
    1)所有权转移,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风险转移:自提存之日起,标的物损毁、灭失由债权人承担
    3)费用负担转移: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3)抵销
    抵销是指两个当事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种类相同,并均已界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抵销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
    抵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如数额相等,则终止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如不相等,一方,另一方则。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抵销的功能:
    1)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
    2)确保债权的效力。
    抵销的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付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付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5)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时债的关系无存在的必要,从而归于消灭。
    混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法上的继受.(自然人死亡)
    2.商法上的继受.(公司的合并)
    3.特定的继受.(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
    不因债权债务混同而归于消灭,保护第三人利益,如票据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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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4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