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巡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巡视工作中如果与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与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应当回避。 1、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选配方式。确定巡视办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专职工作人员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商人事教育司从部机关及部属单位统筹选调;巡视组一般设5至7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一般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选派现职司局级领导干部担任,巡视组工作人员从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部机关相关司局及部属单位抽调。 2、明确管理考核职责。明确巡视组工作人员参加巡视工作期间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但具体工作接受巡视组组长领导,并按规定实行公务回避;巡视办负责对巡视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调配、监督和管理;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3、强化纪律监督。要求巡视机构人员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组织处理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