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东卫律师事务所(下文简称“东卫”)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大型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东卫是在中国进一步加速法治化进程,全方位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大背景下成立的以经济、商事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为主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东卫业务涉及金融证券、企业改制、并购重组、融资租赁、破产清算、人力资源、风险投资、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与投资、刑事辩护等诸多领域。为了更好地为全球的客户提供服务,东卫与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以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广泛的业务联系,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样化、国际性的法律支持和服务。此外,东卫还在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法律顾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建立了良好的职业声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