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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定义
释义
    

法律主观:
    


    指定管辖 的最新法律规定: 《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 的第 一审 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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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7: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