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个人因故中断缴费3个月内要求续保的,须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医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补齐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从正规缴费之月起推迟6个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12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区医保中心予以注销,不再补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