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香港作为嫖客有可能触犯下列罪行的,如果妓女年龄不足16岁,就会触犯刑事罪条例内的,与未成年少女资发生性行为罚判坐狱的,嫖客不能以妓女看似,或妓女自称超过16岁为自辩理由,如果妓女少过14岁罚得更重,就是没有发生性行为,只是过手足之欲,也是犯非礼罪,而且妓女同意也不是自辩理由,因为法庭假定少女在这种事情上没分办能力,另外如果嫖客向女性问价,也有可能触犯;诱人作不道德行为,也是会受罚的。 法律依据 《刑法》有规定: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