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营运损失,具体如下: 1、如果责任者投保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或侵权赔偿责任人是车辆营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营运性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一部分; 2、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营运车辆营运损失费属于财产损失,赔付还要根据车辆的投保险种来划定赔付金额,首先是根据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交强险规定明确了有责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2千元,无责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一百元,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