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就业补助金并不是所有大学生都可以领取,各地就业补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的应届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 (2)属于困难家庭; (3)是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 人才先提出申请,由所在企业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企业所在县(区)、市各功能区人社部门。各县(区)、市各功能区人社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退回,审核无误后报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进行复审。复审后将拟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有序拨付。 法律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