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级伤残是什么程度 |
释义 | 一级伤残程度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 植物状态; 2)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 头面部损伤致: 1) 双侧眼球缺失; 2)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 胸部损伤致: 1)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损伤致: 1)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 肢体损伤致: 1)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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