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选举办法有: 1、直接选举: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被选举人的选举方式。能使每个选民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选择自己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当家人,能够比较直接、准确表达选民的意愿,保障公民行使选举权,激发公民的政治热情; 2、间接选举:在选民较多、分布较广的情况下,先由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再由代表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或政府领导成员的选举方式。可以降低组织工作的难度和成本,但难以表达每个选民的意愿; 3、等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的选举方式; 4、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方式。差额选举能够为选举人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在选举人之间也形成了相应的竞争。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选举方式。在差额选举中,候选人按照既定的规则,采取演讲、答辩等方式向选民介绍自己的选举方式。 可参加选举的村民的条件有: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综上所述,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委会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选举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法包括有关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的所有法律规范。狭义的选举法仅指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