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正式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7、出国(境)定居的; 9、调离郑州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 8、非郑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郑州行政区离开本市的; 9、在郑州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 10、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