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判断其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已有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也有了充分认识。同时,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到达学校后,学校在特定的区域内和特定的时间内,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在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外活动中,学校同样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校外考点作为学校组织考试选定的地点,属于学校教育的延伸,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学校对学生仍负有管理职责。最后根据学生的具体受伤因素判断,是否属于学校的管理疏忽所致,如果是,则学校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不是,基于公平原则,学校可对该学生进行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