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什么措施 |
释义 |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什么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进行保密技术监测;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四)询问相关人员; (五)对相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设备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七)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八)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目的: 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时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这些规定为保密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使执法人员做到“手中有法,执法更从容”。 措施背景: 1996年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作为全国颁布较早的地方性保密法规,二十多年来,为推动首都保密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北京市保密工作面临许多新形势新挑战,《若干规定》的诸多内容也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这是此次修订工作的大背景。 和保密法是什么关系? 制定《条例》旨在贯彻落实国家法,其在保证创新性、时代感的同时,坚持立法的规范性和延续性。一方面,按照地方性法规应遵守法制统一原则,《条例》力求与新修订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另一方面,《条例》对保密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针对实践中定密不够精准、解密不够及时等问题,设专章完善定密制度。 法律依据: 《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进行保密技术监测;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四)询问相关人员; (五)对相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设备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七)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八)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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