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天津市医疗救助。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医保报销后的个人部分按照规定给予大病救助。 法律依据: 《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可以享受本市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人员;(四)重度残疾人员;(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医疗救助对象按照规定的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二)对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减免费用,并给予定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三)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减免住院押金;(四)对医疗救助对象因住院或者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担负部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五)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因住院或者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本条第四项给予的补助报销后,其个人担负部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大病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