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材料如下: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1、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