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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太原提取公积金购买商品房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法律分析:办理材料如下: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1、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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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1: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