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出资方式变更 |
释义 | 关于新公司法出资方式的法律法规如下: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是一次重大的修订,由原来的实缴制度变为现在的认缴制度。新法不仅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而且没有首次出资额最低限额,还取消了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要求,将出资金额完全交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可以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也并非意味着可以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可约定并非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资期限的强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旧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下根据新法规定,结合实务操作,分析各种常见出资方式的注意事项;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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