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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
释义
    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先行使该担保物权而不得放弃该担保物权,否则,其他担保人应被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一、混合担保中人保与物保谁优先行使
    混合担保中人保与物保,物保优先。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二、有人保和物保担保的债权如何承担责任
    有人保和物保的承担的债权按如下方式承担责任:
    1、债务人未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实现财产担保的债权;
    3、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实现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以下情形下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例如担保合同因内容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若担保人有过错的,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借钱双方协商更改还钱日期,未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
    5、担保责任因担保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6、超过担保期间的,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7、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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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