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 |
释义 | 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如下: 1、法律规定存在缺失; 2、法律之间存在矛盾; 3、制度原因。 解决农村宅基地继承权的问题需要完善立法,针对这类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一、中小企业融资流程与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问题: 一、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企业资本金严重不足,资产负债率很高。 2、财务制度不健全。 3、技术水平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二、银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由于受政策不确定性的影响,银行对企业贷款趋于“两极分化”。 2、银行对贷款责任人的追究很重,而激励机制却不够。 3、银行抵押条件过于苛刻,贷款程序复杂,贷款成本高,审批权限受限。 三、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政府对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政策尚未完善。 2、资本市场不完善,进入门槛过高。 四、信用担保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1、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少,担保能力与担保需求矛盾突出。 2、担保体系构成不健全。 二、监狱体制改革的内容 监狱体制改革的内容有以下几种: 1、关于准确把握监狱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问题; 2、关于监狱企业的定位问题; 3、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理念问题。 监狱体制改革是从源头上、机制体制上解决监狱工作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一项重大决策。建立了以改造人为核心、保障监狱工作规范运行的制度体系,促进了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工作规范运行。 三、后妈的遗产如何继承 后妈的遗产的继承,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如果后妈立有遗嘱的,就按照遗嘱的要求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就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指继承人的范围、顺序、所继承遗产的份额皆由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因这种继承制度的特点是各类继承人依法各得其固定的份额,亦称份额继承制。 如果当事人与当事人的继母存在抚养关系的,则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如果当事人与当事人的继母没有抚养关系的,则对后妈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结婚形成的。子女对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继子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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