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l、起诉状原件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复印件 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人口信息科具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居委会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口至今一直居住在江门市江海区某地,已居住满一年 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鉴定报告 婚生子女抚养纠纷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特别提醒:请求变更、追索抚养费的,请以子女一方为原告,列明法定代理人 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或原告代理人为公民代理人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4、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单面复印并整理成册。 5、证据材料清单 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