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云南省抢劫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②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③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④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⑤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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