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但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夫妻双方未按规定交纳全部购房款,未取得产权证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财产的用途。当事人取得所有权后发生纠纷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房价全部付清,房屋权属法律关系明确,只需完善权属登记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