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已休完年休假,单位能否安排劳动者休下一年的带薪年假? |
释义 | 不宜直接安排。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企业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而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跨一个年度安排休假的,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实际操作中提前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双方达成合意后再安排。风险提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因疫情原因员工不愿复工,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能随意辞退员工,除非满足相关情形并且需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风险提示:劳动者主动离职或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仅要注意法定条件,还需要注意特殊员工如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除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用人单位可与员工充分协商,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婚假等带薪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根据该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但不能按旷工处理,还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工作报酬。风险提示: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劳动者新进企业工作未满一年的,企业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正确? 不正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查明劳动者在新进用人单位之前的工作情况,如果劳动者从前一个用人单位离职后紧接着入职本单位,那么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就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而不能搞一刀切。风险提示: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哪些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 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从其他单位新进入现用人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指该职工在原单位与现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风险提示: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具体看新单位是否和劳动者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如已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了一致,当时劳动者未主张经济补偿,或者超过了诉讼时效再主张的,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工作单位,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该允许合并计算年限。风险提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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