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证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证券交易中有义务向投资者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如果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在披露信息时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则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为证明虚假陈述,需要投资者证明被告在证券发行文件中的陈述是虚假的,并证明虚假陈述对其投资决策产生了影响。 法律依据: 1.《证券法》第九十六条:合法证券投资者因下列情形而遭受损失的,有权向证券发行人或有关人员索赔:发行人、主承销商、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文件和其他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投资者主张证券发行人、主承销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要事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证券发行文件和其他文件中的陈述是虚假的,并证明虚假陈述对其投资决策产生了影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当由其举证。 以上法律依据显示,为了证明虚假陈述,投资者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只有通过充足的证据,才能证明陈述是虚假的,并且证明虚假陈述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