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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内蒙医保门诊和住院报销规定
释义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治疗项目类
    内蒙古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治疗项目类等内容,涵盖了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以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等。
    而且内蒙古医疗保险覆盖了全体城镇户籍人口,每个人都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内蒙古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是所有参保人员,只要患病,不管门诊还是住院都能够报销,而且同一种疾病可以再次获得保障,不增加保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4.2%和70.9%,高于全国81%和62%的平均水平。同时,全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内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均达到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各级财政补助达到每人每年200元。
    内蒙古医疗保险具有缴费低、覆盖广、保得全和报得高等特点,已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
    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不断健全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保障机制,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负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号)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42号),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二章、人账户管理。
    第三条、2022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自2022年10月1日起,以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3%比例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起按照2%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第四条、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第五条、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六条、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第三章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保障
    第七条、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第八条、保人员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时,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和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结算,一个年度内个人账户资金和现金累计支付政策范围内超过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5000元、退休人员为6000元。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部分不计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第九条、通门诊统筹支付额度纳入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一条、通门诊统筹费用结算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支付范围和标准,超出范围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通门诊统筹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和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直接结算,个人自负部分由个人账户资金或现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定期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内异地就诊人员和已备案的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费用,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和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直接结算;无法直接结算的,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期持相关票据及费用明细到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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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6: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