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持多少股份才有话语权和权利 |
释义 | 公司股份占到51%以上,就拥有了绝对的发言权,否则就需要联合其他人,才有发言权。股东持有67%股权,被认定为绝对控股,具有完全话语权的优势,51%被认定为有相对裁决权,能决定公司大部分事项,34%被认定为决策必需征求人。 具体来说,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行使表决权; (2) 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权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权; (3)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 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5)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 (6)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权; (7) 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8) 公司增资或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9)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10) 特殊情况下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权; (11) 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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