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河南省生二胎新政策,政策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豫计生〔2003〕35号文件《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法律客观: 凡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夫妻双方身份证;(二)户口簿;(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五)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六)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生育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国家干部、职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报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副县级以上干部领取二孩生育证,须将材料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果您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二孩生育证应免费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