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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乱倒建筑垃圾属于哪个部门管辖
释义
    乱倒垃圾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
    乱倒垃圾可以会受到罚款处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乱倒建筑垃圾属于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辖。乱倒建筑垃圾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私自倾倒建筑垃圾是属于违法的行为,由环境卫生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如果是单位倾倒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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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