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共犯的刑罚探讨 |
释义 |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是指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分析 在共同犯罪中,主要分为三种角色: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中,主要形式为主犯和从犯。这种行为属于恶劣情节,应当受到更严厉的刑罚。 一、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要怎么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二、共同犯罪刑事责任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共同犯罪的主犯与从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拓展延伸 胁迫犯罪如何处罚 胁迫犯罪,一般需要按照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进行处罚。胁迫人按照主犯处罚,被胁迫人属于胁从犯。如果被迫犯在客观上起到了主要作用的,便可以构成主犯。 胁从犯的认定是什么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三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结语 共同犯罪是犯罪集团的一种形式,其中主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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