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子查亡夫账户被告知结婚证无效,那些证件能证明夫妻关系 |
释义 | 一、女子查亡夫账户被告知结婚证无效 5月11日,吉林白山的潘女士带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抚松县泉阳镇某银行查询丈夫的账户余额,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结婚证不能证明二人是夫妻关系。 据潘女士介绍,此前丈夫因病去世,她想查询一下其名下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她先出具了户口本,但因血型曾被涂改,银行工作人员不认可。随后她又拿出结婚证,对方仍表示,该证件无法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需要街道开具证明才可以。最终潘女士重新办了户口本,才将业务完成。 二、那些证件能证明夫妻关系? 结婚证能最直接地证明夫妻关系,一方为户主的户口本也能证明夫妻关系。在结婚证损毁或者遗失的情况下,原婚姻登记管理所在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也有证明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开具《夫妻关系证明书》需要什么材料? (一)本人户口证明(户口卡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出国人员指护照)。所使用的姓名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身份证或户口卡丢失者,须持由派出所出具并加盖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证号码证明或户籍证明。 (二)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何时何地与何人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至今是夫妻关系;因结婚证丢失,同意前去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单位盖章。由本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没有人事、劳资部门的单位可由代管人事档案的部门出具;军人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城镇居民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的主管部门出具;农村村民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出国人员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 (三)查档证明。内容:档案字第号、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结婚证字号及登记日期和承办机关全称,出证部门盖章。由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档部门,根据原婚姻登记档案的记录如实出证。 (四)双方近期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纸合影像片三张或二寸单人像片各三张。 (五)个人声明。用16开纸写明申请补办原因、理由、用途,并表明丢失的结婚证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签字并按指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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